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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SIGHTS · 2026-08-18

吊掛作業安全:吊物下方管制、指揮與吊具檢點的法規重點

吊掛作業相關的現行法規條號、吊掛人員資格與訓練、114 年物體飛落與被撞死亡統計,以及影像辨識在管制吊物下方上的適用範圍與限制。

吊掛作業安全:吊物下方管制、指揮與吊具檢點的法規重點
吊掛作業安全最基本的要求是:吊物下方不能有人。法規有明文規定: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》第 21 條、第 39 條、第 48 條分別要求固定式起重機、移動式起重機、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,雇主要「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」。要落實這項規定,需要吊掛人員資格、指揮信號、吊具檢點與現場區域管制一起配合。

本文整理現行條號(已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)、勞動部 114 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中與吊掛相關的災害類型、現場管理重點,以及影像辨識在吊掛作業中的用途與限制。

吊掛作業安全的法規架構與條號

吊掛相關規定主要分散在三部法規: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》(現行版修正日期為民國 109 年 8 月 20 日)、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,以及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》。下表整理現場最常用到的條文。

主題法規與條號重點
吊物下方禁止人員進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1、39、48 條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,以及吊舉物從人員上方通過;第 21、39 條但書:下方已有安全支撐等設施、確定不致掉落時除外
移動式起重機旋轉範圍同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禁止人員進入上部旋轉體可能碰撞的作業範圍
移動式起重機事前規劃同規則第 29 條事前調查地形、地盤與作業空間,決定吊掛方法、運搬路徑,以及操作者、吊掛作業者、指揮者的職務與指揮體系;檢點表等紀錄於施工結束前留存
吊掛人員資格同規則第 62 條吊掛作業人員應僱用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;操作與吊掛原則上應分別指派
吊掛人員應辦事項同規則第 63 條確認額定荷重、估算重量與重心、檢點吊具、清空吊運路線上的無關人員、確認指揮手勢等共 11 款
指揮信號同規則第 64 條規定一定的運轉指揮信號,指派專人負責指揮(操作者單獨作業時除外)
吊掛用具安全係數與汰換同規則第 65~72 條鋼索安全係數 6 以上、吊鉤 4 以上、馬鞍環 5 以上;列出鋼索、吊鏈、纖維索不得使用的情形
每日作業前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2、53、58 條起重機安全裝置與吊掛用鋼索、吊鏈、吊鉤等用具,每日作業前檢點

誰可以吊掛:人員資格與訓練要求

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》第 62 條把「吊掛作業」定義為:用鋼索、吊鏈、鉤環等把荷物掛到起重機具的吊鉤上,引導吊升、移動到預定位置,再卸放、堆置的一連串作業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,雇主應僱用「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」。例外是已受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,或具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的人。

同條第 2 項要求起重機具的操作與吊掛「分別指派」具法定資格的勞工擔任。只有在地面以按鍵操作的固定式起重機,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,才能由操作者一人兼任。

訓練的依據是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(現行版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6 月 25 日):

  • 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:「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」屬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  • 第 12 條: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的固定式、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,屬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。
  • 第 18、19 條:特殊作業人員與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都要接受在職教育訓練,每三年至少 3 小時。

實務上常見的漏洞出在承攬場合:吊車連同司機一起租來,現場掛鉤的卻是沒受過吊掛訓練的普通工,第 62 條的「分別指派」與第 63 條的應辦事項就此落空。

台灣統計:物體飛落與被撞死亡人數

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15 年 2 月 5 日更新的統計顯示,114 年全產業重大職災死亡 259 人,113 年為 287 人。依災害類型分列,和吊掛作業關係較密切的幾類如下:

災害類型114 年全產業114 年營造業114 年製造業113 年全產業
物體倒塌、崩塌24 人12 人5 人28 人
物體飛落17 人4 人4 人13 人
被撞15 人4 人5 人13 人
需要留意兩點。第一,這份統計依「災害類型」分類,沒有依起重機具或吊掛作業單獨分列,物體飛落、被撞也包含與吊掛無關的案件,所以不能當成「吊掛死亡人數」來看。第二,統計範圍是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通報並到場檢查、撰寫報告書的死亡職災案件。目前查不到職安署公開、依起重機具媒介物分列的最新年度死亡統計,因此本文不提供這類數字。

個案可以補足統計看不到的細節。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公布的一則案例中,112 年 12 月 19 日,臺中港碼頭新建工程吊掛鋼筋時,綑綁鋼筋的鐵線斷裂,鋼筋飛落壓砸勞工致死。檢查報告列出的間接原因包括: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、把車輛機械用於主要用途以外的用途(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3、9 款),以及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設備(同規則第 238 條)。

吊掛作業常見的災害型態

對照法規要求與上述案例,吊掛作業的危害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幾類:

  1. 吊物掉落:吊具斷裂、綑綁不牢、重心估錯導致荷物傾斜滑出。下方或附近有人時,就是物體飛落災害。
  2. 人員進入吊物下方或吊運路線:吊掛人員在荷物離地後還用手扶,或無關人員穿越吊運路線。第 63 條第 6、7 款就是針對這兩種情況。
  3. 被撞、被夾:荷物擺盪撞人,或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時,人員被夾在機體與障礙物之間。
  4. 起重機翻倒:地盤軟弱、外伸撐座沒有伸到位,或超過作業半徑對應的額定荷重。
  5. 用錯機具:用挖土機等車輛機械代替起重機吊物。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 款原則上禁止這種用法,但現場仍時有所見。

吊掛作業安全的管理重點

作業前:計畫、人員、吊具

  •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依第 29 條事前調查,決定吊掛方法、運搬路徑與指揮體系,並在開工前告知相關勞工。
  • 確認吊掛人員具訓練資格,操作與吊掛分別指派。
  • 每日作業前檢點鋼索、吊鏈、吊鉤等吊具。鋼索一撚間 10% 以上素線截斷、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%、扭結,或吊鏈延伸超過 5%、有龜裂,都不得使用。堪用品與廢棄品應隔離放置。

作業中:指揮與區域管制

  • 依第 64 條規定一套指揮信號,指派專人指揮,並在作業前和操作者確認手勢。
  • 以圍籬、三角錐、警示帶劃出吊運範圍與吊物下方禁入區,並指派人員看守出入口。
  • 荷物剛離地時先暫停,確認沒有傾斜、鬆脫;離地之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,需要控制方向時改用導引繩。

承攬與紀錄

吊車常以租賃或承攬方式進場。原事業單位應在事前告知危害、協調作業,並把檢點表、派車文件留存備查(第 29 條第 3 項)。這些紀錄在事故調查時可作為佐證。相關的法規與佐證,可參考工安影像稽核的法規依據整理。

影像辨識在吊掛作業的用途與限制

吊物下方禁入屬於空間管制,適合由攝影機持續監看。影像辨識可以協助:

  • 吊物下方與作業範圍闖入:在畫面中設定禁入區,有人進入時即時告警,並留下有時間戳的影像紀錄。做法可參考吊掛作業與AI 自動入侵偵測。
  • 防護具確認:作業區內人員是否戴安全帽、穿反光背心(AI PPE 穿戴偵測)。
  • 事後檢討:把告警片段當作教育訓練與承攬商溝通的素材。

限制有以下幾點:

  • 吊物在移動,禁入區也跟著移動。固定畫面中的固定區域,只能涵蓋「吊運路線」或「卸放區」這類可以預先劃定的範圍,沒辦法精確追蹤懸吊中荷物的正下方。
  • 吊掛人員本來就要靠近荷物。掛鉤、卸鉤、導引時人員在旁是正常作業。美國 OSHA 29 CFR 1926.1425 也把這些人員列為吊物墜落區的例外。系統要搭配作業時段或人員角色設定,否則誤報會多到沒人理會(參考誤報調校)。
  • 看不到的東西:鋼索斷絲、吊鉤裂紋、荷重是否超過額定、指揮手勢是否正確,目前都不是一般監視器畫面能可靠判斷的,仍要靠人工檢點與起重機本身的過負荷警報等安全裝置。
  • 攝影機條件:視角被吊物或結構遮擋、夜間照明不足、工地移動頻繁需要重新架設,都會影響效果。

影像辨識可以確認「區域管制有沒有被遵守」並留下紀錄,無法取代吊掛人員資格、指揮制度與吊具檢點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》(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8 月 20 日),2026 年查閱。連結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(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25 日),2026 年查閱。連結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》(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29 日),2026 年查閱。連結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(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),2026 年查閱。連結
  •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,《114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報告(更新)》,2026(115 年 2 月 5 日製表)。連結
  • 臺中市政府勞動檢查處,《從事吊掛作業時鋼筋飛落壓傷致死重大災害》,2024。連結
  • U.S.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,《29 CFR 1926.1425 Keeping clear of the load》,美國。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