堆高機職災怎麼防:被撞最多,人車分道與法規重點整理
堆高機職災以被撞居多。本文整理勞安所的統計、設施規則相關條文、操作人員訓練規定與人車分道做法,並說明影像辨識在人車接近警示上的用途與限制。

預防的主軸有三條:讓人和車盡量不在同一條路上,讓駕駛符合法定資格並依規定操作,讓機具保持在檢查合格的狀態。影像辨識可以在第一條上多一層警示,無法取代前兩條。
堆高機職災統計:被撞居首,九成以上與不安全行為有關
勞安所的研究統計 100~113 年共 146 件堆高機媒介物職災,排除 7 件資料不齊全的案件後,災害類型分布如下:
| 災害類型 | 件數 | 占比 |
|---|---|---|
| 被撞 | 42 | 30.2% |
| 物體倒塌、崩塌 | 30 | 21.6% |
| 墜落 | 25 | 18% |
| 物體飛落 | 18 | 12.9% |
| 被夾、被捲 | 12 | 8.6% |
同一份研究指出,合計 96.1% 的案例存在不安全行為,其中 51.6% 是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狀態同時存在。勞安所另一份工安警訊則統計,107 年至 111 年 11 月間共發生 47 件與堆高機作業相關的重大職災。
從整體看,職安署 114 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顯示全產業 259 人死亡,製造業 62 人。製造業中,被夾被捲 10 人、被撞 5 人。這份統計按災害類型分類,沒有單獨列出堆高機,因此無法直接換算堆高機占了多少。
三種常見災害型態:被撞、被夾、翻覆
被撞、被輾壓
勞安所整理的案例中,有勞工在場內運輸路線上行走,被後方載運空櫃的堆高機輾壓下肢;也有勞工在整理物料時,被視野遭貨物與桅桿遮蔽的堆高機撞擊。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公布的一件 111 年案例,則是堆高機後退時撞上正在走道上行走的勞工。檢查報告列出的間接原因是「人行道及車行道未避免交叉」,且未設置管制引導人員。
被夾
駕駛視線被貨櫃擋住,沒發現另一名勞工已進入貨櫃與貨車板台之間,造成夾擊;另有維修人員在桅桿與頂蓬之間檢查漏油,因為沒有關閉電源又誤觸操作桿而被夾。後一類是維修時的能源隔離問題,不屬於行駛中的人車衝突。
翻覆
案例包括堆高機後輪越過月台邊緣而翻落,以及搬運時重心不穩翻覆、同時壓傷旁邊的勞工。勞安所也提到,路面不平整或強度不足可能導致翻覆。
法規重點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教育訓練
堆高機相關義務散落在幾部法規中,整理如下(條文均已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現行版本):
- 操作資格:設施規則第 126 條規定,荷重 1 公噸以上的堆高機,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人員操作。對應的是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。依同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8 款與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,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要接受 3 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。
- 荷重:第 127 條規定操作時不得超過機械能承受的最大荷重,載運的貨物應保持穩固,防止翻倒。
- 乘載:第 116 條第 2 款規定除乘坐席位外,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;第 10 款禁止讓勞工搭在貨叉上的托板、撬板等部位。第 116 條在 115 年 6 月 30 日修正,自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。勞動部的修正草案說明指出,這次修正刪除了堆高機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的例外規定。
- 駕駛離座與安全帶:第 116 條第 12 款規定駕駛離座時,應將貨叉放置於地面,並將原動機熄火、制動;第 14 款要求座式操作的配衡型與側舉型堆高機,駕駛應確實使用安全帶。
- 管制引導:第 116 條第 15 款規定,車輛機械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,應置管制引導人員。
- 構造與托板:第 124 條規定沒有後扶架的堆高機不得使用(有但書);第 125 條要求托板、撬板強度足夠,且沒有顯著損傷、變形或腐蝕。
- 檢查: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,每年應對整機定期檢查一次;每月應檢查制動裝置、離合器及方向裝置,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,以及貨叉、鍊條、頂蓬及桅桿。
照明方面,設施規則沒有專為堆高機另訂照度。第 313 條的照度表規定走道、倉庫等處所應有 50 米燭光以上,室外走道 20 米燭光以上,可以作為檢視堆高機行駛區域的基本門檻。
人車分道與廠內動線管理
設施規則有三條和動線直接相關:
- 第 32 條:人行道、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;設置天橋或地下道、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,不在此限。
- 第 33 條: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的 2 倍再加 1 公尺,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寬度加 1 公尺;車輛通行道上禁止放置物品。
- 第 31 條:室內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 1 公尺,機械或設備之間的通道不得小於 80 公分。
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包括:用地面標線加上實體護欄把人行道和車道分開;在交會點設置停看區、反射鏡或號誌;規劃單向行駛路線,減少倒車與迴轉;限制堆高機作業區的人員進出;要求行人穿著反光背心。勞安所也建議為堆高機加裝倒車警示、車體周圍警戒顯示、駕駛離座強迫制動等裝置。
美國 OSHA 的堆高機標準(29 CFR 1910.178)也有類似要求,可以作為國際參照:視線受阻或經過十字通道時要減速並鳴喇叭,不得讓人站在或穿越升起的貨叉下方,操作人員至少每三年要接受一次評估。美國勞工統計局(BLS)的資料顯示,2011~2017 年美國有 614 人死於與堆高機相關的事故,2017 年另有 9,050 件需請假的非致死傷病與堆高機有關。
影像辨識的用途與限制
把影像辨識用在堆高機安全上,比較適合的是「人與車在不該相遇的地方相遇」這類情境:
- 禁區闖入:把堆高機專用通道或裝卸區設為禁區,有行人進入時發出警示或留下紀錄。做法與AI 自動入侵偵測相同。
- 人車接近提醒:在交會點或盲角的固定攝影機畫面中,同時出現人與堆高機時觸發現場燈號或廣播。
- 穿戴與行為紀錄:例如檢查進入作業區的人員是否穿著反光背心,事後再依時間戳回看違規熱點,用來調整動線。
限制如下:
- 固定攝影機只看得到視野內的範圍,貨架、貨物和桅桿都會造成遮蔽,堆高機本身的盲區不會因此消失。
- 從偵測到警示有處理與通報時間,無法取代實體護欄和行車速限。
- 判斷不了貨物是否超過最大荷重或是否綁穩,也無法確認駕駛是否具備合格的訓練資格。
- 反光、逆光、夜間照度不足都會影響辨識品質;警示太頻繁則會讓現場人員習慣性忽略。
資料來源
- 勞動部,《操作堆高機應留意周遭環境,善用科技輔助,可降低職災風險》,2025。連結
-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,《工安警訊:堆高機作業危害預防》,年份未標示(統計至 111 年 11 月)。連結
-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,《114 年重大職災死亡統計報告(更新)》,2026(115 年 2 月 5 日製表)。連結
-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,《遭堆高機撞擊之被撞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》,2022。連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,2026。連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》,2026。連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》,2026。連結
- 勞動部,《強化高風險作業風險評估及預防措施 勞動部預告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修正草案》,2026。連結
- U.S.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,《29 CFR 1910.178 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》,美國現行法規。連結
- U.S.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,《Occupational Injuries, Illnesses, and Fatalities Involving Forklifts》,2019。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