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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SIGHTS · 2026-10-09

監視器與個資法:企業裝設與 AI 影像辨識的合規重點

監視器影像算不算個資?依個資法現行條文與 2025 年修法進度,整理企業裝監視器、導入 AI 影像辨識時的蒐集要件、告知、安全維護、職場隱私與刑法界線。

監視器與個資法:企業裝設與 AI 影像辨識的合規重點

依台灣個資法,企業裝的監視器拍到的影像,只要能直接或間接認出是誰,就是「個人資料」。蒐集、保存、調閱都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。「公開場所影音不適用個資法」這項例外,主管機關已經解釋過:業者基於業務拍攝的影像不適用。導入 AI 影像辨識後,法律適用的原則不變,但「目的」「告知範圍」與「安全維護」三項需要重新檢查。

本文把內容分成兩類:法條明文(條號與內容皆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和實務建議(一般常見做法,不是法定義務)。法律適用要看個案事實,實際導入前請諮詢律師或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監視器與個資法的現況:2023、2025 年修法與個資會進度

個資法近年有兩次修正,但不是所有條文都已施行,讀法規時要先分清楚:

  • 2023 年(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):增訂第 1-1 條,明定主管機關為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」(個資會);同時修正第 48 條,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。第 48 條自公布日施行,第 1-1 條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定。
  • 2025 年(114 年 11 月 11 日公布):增訂個資事故通報、個資會檢查與稽核權限、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(新第 20-1 條,取代第 27 條)、過渡期間(第 51-1 條)等規定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。

本文查詢時(2026 年 10 月),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這些條文「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」,個資會網站也仍以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」名義運作。籌備處 2025 年 10 月的新聞稿說明,個資會須待組織法通過才能正式成立,之後行政院才會指定新法施行日期。新法施行後,部分產業在個資會成立後 6 年內仍由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。

所以現階段企業實際適用的,仍是第 27 條的安全措施義務與 2023 年版第 48 條罰則。下文提到新條文時會另外標示。

監視器影像為什麼算個資:定義與公開場所例外

法條明文

  • 第 2 條第 1 款: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的「特徵」及「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」。
  • 施行細則第 3 條:「間接識別」是指單靠該資料無法識別,但「須與其他資料對照、組合、連結等,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」。
  • 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: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」不適用個資法。

許多人以為公共區域的監視器都可以引用第 51 條。但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 年 5 月 31 日發法字第 1100010412 號函(收錄於個資會籌備處行政函釋)指出,這個例外是為了避免合照等情形要逐一取得同意,「倘業者於店內攝錄客戶影像,顯屬基於業務而蒐集」,不適用該款。廠區、工地、醫院、長照機構裝設的監視器,多半也屬於業務上的蒐集。

員工影像一旦和門禁紀錄、排班表或人臉資料庫比對,就屬於「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」,更不可能適用這項例外。

蒐集、利用的要件與告知義務

民間企業屬於個資法的「非公務機關」,主要適用以下條文:

條文內容摘要對監視器的意義
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拍攝範圍、角度、保存時間都要與目的相稱
第 19 條蒐集須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八款情形之一,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且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、經當事人同意、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員工可能落在「契約關係」,訪客則需要個案判斷適用哪一款
第 20 條利用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,目的外利用限於法定例外,例如法律明文規定、經當事人同意為門禁安全拍的影像,拿來做其他用途前,要先確認是否符合例外
第 8 條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時,應告知機關名稱、蒐集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/地區/對象/方式、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、不提供的影響告知須包含上述各項,只寫「錄影中」並不足夠
第 3 條當事人可以查詢、閱覽、請求複製本、補充更正、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、刪除,且不得預先拋棄要有受理員工或訪客請求的窗口與流程

違反第 19 條或第 20 條第 1 項,依現行第 47 條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。違反第 8 條告知義務,依現行第 48 條第 1 項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實務建議:一般做法是在入口與拍攝區張貼告示,再搭配一份完整的告知文件,例如員工手冊、公司公告或網站的隱私權政策,把第 8 條的六項內容寫清楚。個資法沒有規定告示牌的格式,把告示牌視為完成告知屬於實務做法,法條並無此規定。

加入 AI 影像辨識後要重新檢視的三件事

把既有監視器接上 AI,例如做 PPE 穿戴、跌倒或入侵偵測,個資法沒有另設專章規範,不過下列三件事要重新檢視:

  1. 目的是否改變:原本以「門禁安全」名義告知的影像,拿來做工安稽核或行為分析,是否仍在原本的特定目的內,要依第 5 條、第 20 條判斷。實務上建議在導入前更新告知內容,把新的用途寫進去。
  2. 是否產生新的識別連結:只偵測「這個畫面有人沒戴安全帽」,和把事件比對到特定員工姓名,在個資風險上差別很大。後者屬於第 2 條所說的「結合其他資料識別」,需要更嚴謹的要件與管理。
  3. 是否碰到特種個資:第 6 條把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等資料列為原則上不得蒐集的特種個資。醫院或長照機構的跌倒事件影像如果和病歷、照護紀錄結合,可能涉及這一條,應個案諮詢法律意見。
AI 影像辨識可以把「全天候錄影」縮減成「只留下事件片段」,有助於資料最小化。但系統無法判斷某個拍攝點是否合法,遮蔽人臉的演算法也可能漏遮,合規判斷仍須由人負責。工安面的法規依據可參考工安影像稽核的法規依據整理。

安全維護義務:保存期限、存取權限與去識別化

法條明文

  • 現行第 27 條第 1 項: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,「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,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」。新法施行後改為第 20-1 條「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」,具體辦法由個資會訂定。
  • 現行第 48 條: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,處 2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15 萬元以上 1,500 萬元以下;情節重大者處 15 萬元以上 1,500 萬元以下。
  • 施行細則第 12 條列出 11 項可採取的措施,例如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、設備安全管理、「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」,並以「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」。
  • 第 11 條第 3 項: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。
  • 施行細則第 17 條: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」指以代碼、匿名、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,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。

實務建議(非法定數字)

個資法沒有替一般企業的監視器訂統一的保存天數。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如下:

  • 保存期限:依目的訂出內部保存天數,到期自動覆寫;涉及事故或爭議的片段另外封存,並記錄封存理由。
  • 存取權限:限定可以調閱的人員,調閱要申請、核准並留下紀錄;NVR 與雲端平台的帳號不要共用,預設密碼一定要更改。
  • 去識別化:對外分享或做教育訓練時,遮蔽人臉與車牌。只需要統計結果的場景(例如人流計數),盡量只保留數值。
  • 委外管理:外包廠商或雲端服務商處理影像時,合約要寫明處理範圍、安全措施與刪除方式。

職場監視器與員工隱私,以及刑法第 315-1 條

本文沒有查到勞動部專門針對監視器的函釋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 2022 年 6 月的新聞稿中,根據 110 年「數位時代下勞工資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」,建議雇主運用科技設備管理前,先確認五件事:

  1. 是否具有特定目的
  2. 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件
  3. 先與勞工進行溝通
  4. 妥善保存管理資料
  5. 不做目的外之利用

同一篇新聞稿也提到一起案例:雇主私裝電腦側錄軟體,被判侵害勞工隱私,並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法妨害秘密罪,雇主被判 3 個月徒刑。這起案例涉及的是側錄軟體而非監視器,但「事前溝通、目的明確」的原則同樣適用。

刑責比個資法罰鍰更重的是刑法第 315-1 條: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「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」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第 315-2 條另外處罰意圖營利提供設備,或散布竊錄內容的行為,最重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法條沒有逐一列出哪些場所屬於「非公開」,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個案。實務建議是:廁所、更衣室、淋浴間、哺乳室、宿舍寢室這類一般認為有隱私期待的空間,不要裝設攝影機;鄰近這些空間的鏡頭,也要確認視角不會拍進門內。這些位置同樣不適合拿來做 AI 分析。

導入前的快速檢查

導入前可以逐項確認:拍攝目的有沒有寫下來?告示與完整告知文件是否到位?鏡頭有沒有避開非公開空間?保存天數、調閱流程、帳號權限是否定案?加入 AI 後,告知內容有沒有更新?硬體條件可參考監視器檢查清單。法律判斷請交給您的法務或律師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修正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,部分條文施行日期未定),2025。連結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沿革,2025。連結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歷史法規(112 年 5 月 31 日版,現行施行中之第 11、27、47、48 條),2023。連結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》,2016。連結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15-1 條。連結
  •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15-2 條。連結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,《行政函釋: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》(含國發會發法字第 1100010412 號函),2025。連結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,《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》新聞稿及最新公告,2025–2026。連結
  • 勞動部,《科技管理很便利,隱私保護要注意。》,2022。連結